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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讯新2网官网学生委员会奖惩制度
时间 : 2024-11-13       作者:全讯新2网官网学生会       阅读数:

全讯新2网官网学生委员会奖惩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保障学生委员履行各项职权,促进学生委员会各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学生委员会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根据《全讯新2网官网学生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讯新2网官网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


第二章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三条 对学生委员的奖惩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委员的奖惩应当由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以书面决议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 学生委员应当积极行使各项职权,履行各项义务,代表学院广大同学的利益,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条 学生委员应当遵守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


第七条 学生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前,学生委员应当在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认真填写提案表,如实反映同学学习、生活中的问题。


第八条 学生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前,学生委员应当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和相关资料。


第九条 学生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时,学生委员应当准时出席会议,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提前向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条 学生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时,学生委员应当积极发言,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生委员在全体委员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予追究责任。


第二节


第十二条 学生委员会应当在每学期末评选出优秀学生委员。优秀学生委员人数应当结合学生委员会工作的实际情况,并根据本任学生委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确定,但不得超过本任学生委员总数的30%。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会议应当在结合学生委员出席会议情况、提案情况、会议发言情况及日常工作表现的基础上,讨论决定优秀学生委员人选。


第十四条 优秀学生委员的人选应当由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以书面决议的方式作出,并报请学生委员会秘书长批准。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委员名单应当在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公示表扬,并由学生委员会秘书长向优秀学生委员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委员享有在各类评优中的优先推荐权。


第三节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违反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之一的纪律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罢免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应当在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对相关人员通报批评:

(一)无故迟到、缺席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

(二)散播不利于学生委员会的言论,破坏学生委员会团结,情节较轻的;

(三)在学生委员会各次会议上,故意破坏会议进程,扰乱会场秩序,情节较轻的;

(四)不履行学生委员职权,消极视事,情节较轻的;

(五)违反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应当在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

(一)散播不利于学生委员会的言论,破坏学生委员会团结,情节较重的;

(二)在学生委员会各次会议上,故意破坏会议进程,扰乱会场秩序,情节较重的;

(三)不履行学生委员职权,消极视事,情节较重的;

(四)违反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情节较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应当罢免该委员的委员职务:

(一)散播不利于学生委员会的言论,破坏学生委员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二)在学生委员会各次会议上,故意破坏会议进程,扰乱会场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三)不履行学生委员职权,消极视事,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各项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通报批评累计两次升级为一次警告,警告累计两次应当罢免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对学生委员的通报批评、警告应当由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以书面决议作出,并报请学生委员会秘书长批准。

罢免委员职务应当由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以书面决议提交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并报请学生委员会秘书长批准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主任委员会议讨论处罚决定时,应当通知被处罚人到场,并听取被处罚人陈述;如果被处罚人不能到场,可允许其指定一人到场代为陈述;被处罚人既不到场也不指定他人代为陈述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有纪律处罚记录的学生委员,取消其当学期在学生委员会推优评优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委员的纪律处罚效力终于本人在学生委员会任期结束之日。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以上”、“以下”等词语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全讯新2网官网学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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